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同时量刑建议制度在贯彻与落实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出律师的量刑辩护大多是无效的,法庭在审理量刑问题时属于走形式,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3]其次,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法定量刑情节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那些不能被出示在法庭上的有利于被告的酌定量刑情节将不为法官所知,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公。再次,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起诉书连同量刑建议书一并提交法院,当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裁决时,法庭早已接触到除犯罪之外的诸多量刑情节,这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被告已构成犯罪这个事实。这必将导致律师的无罪辩护无法取得任何成效,法庭接下来的审理也将流于形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构想 1.采取多元化的量刑建议幅度 量刑建议包括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从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来看,三者各有利弊。所以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结合应判处刑罚的性质,在几个量刑建议幅度中进行选择。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然而,对于那些难以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新型犯罪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可以继续采用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对于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我们应进一步缩小其幅度来提高它的准确度,进而更好地发挥它制约量刑权滥用的作用。 2.建立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 首先,在量刑建议制度推进的过程中,要尽快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让控方在庭前了解辩方所掌握的各种证据,进而据以提出更为准确的量刑建议,同时也促使控辩双方展开的抗辩更有针对性,在实现量刑程序公开的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其次,建立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独立的量刑答辩制度要求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由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提出量刑答辩,各方同时要提交相应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环节,双方就量刑的各个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由法官最终根据双方质证和辩论的结果进行裁决。 3.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官最终作出的量刑结果,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差异很大。由于目前法律仍没有规定确定的量刑标准,无论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是基于自身的业务水平做出的量刑建议或判决,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发,使得量刑建议在推行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碍。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水平不一,这就需要各地在量刑时,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更加具体的量刑规则。当然最终还是需要立法机关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标准,并且对其不断地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2). [2]刘范义.量刑建议制度理论困惑及现实出路[J].法制与经济,2011(4).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3). |